梅**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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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149号 |
案件名称: |
梅**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
当事人: |
梅**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舒城县春秋乡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4年12月31日10时27分,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豫SE5***车辆运送乘客至动车站。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于2024年12月31日8时从固始县武庙乡搭载乘客2名送至金寨县动车站,当事人梅**通过微信收款码收费120元。经查该车所有人为梅**,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豫SE5***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现场有照片、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过程、收款截图为证。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现场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现场照片、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45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5-01-06 公示日期:2025年0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