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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616K/202504-00002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文日期: 2025-04-03 15:50:04
发布机构: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5-04-03 15:50:04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2025年4月3日行政处罚公示
文  号: 词:

2025年4月3日行政处罚公示

2025-04-03 15:50 来源: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六安**商贸有限公司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装载货物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51000015

案件名称:

六安**商贸有限公司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装载货物案

当事人:

六安**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黄小桥村沙塘组4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53251410分,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高庆、李玉洁,执法证号;12090217053 12090217055在金寨县S331线71K处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驾驶车辆黄皖NH7***满载货物从事道路运输。执法人员示意该车在安全位置停下,并且向驾驶员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事由。执法人员就近将其引导至古碑镇王湾料场称重检测。通过现场称重检测,确认该货车为3轴车,车货总限重为25吨,皖NH7***货车实际车货总重46.5吨,超限21.5吨,超限率86%:该车运载物为大石,可以解体。经驾驶员张**确认,该趟货物从六安**商贸有限公司货场装载。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营运证复印件、壹份资格证复印件、壹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壹份驾驶员身份证明及行驶证复印件、壹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超限检测单等证实。

处罚依据:

26条第1款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5-03-31                      公示日期:20250403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51000016

案件名称: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金寨县斑竹园镇长岭关村板厂组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53251620分金寨县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冯辉(执法证号:12090217056)、张红(执法证号:12090217057)于国道G346线K774+710M处发现有破坏墙垛式护栏的情形,执法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询问,经查金寨县斑竹园镇长岭关村民熊*为去世老人在护栏外山上修建拜台,为方便施工车辆进出将该墙垛式护栏毁坏。经勘验,被破坏的墙垛式护栏长度为10.1m,影响了该公路附属设施的使用功能。现场已由执法人员拍摄图片,当事人熊峰一直在场且对该行为无异议。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勘验笔录、壹份现场照片、壹份身份证复印件等证实。

处罚依据:

60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第76条第(6)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5-03-25                      公示日期: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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