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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616K/202504-00023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文日期: 2025-04-28 10:45:09
发布机构: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5-04-28 10:45:09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2025年4月28日行政处罚公示
文  号: 词:

2025年4月28日行政处罚公示

2025-04-28 10:45 来源: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51000024

案件名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罗集乡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54211419分,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附近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绿皖NF69***车辆在动车站待客区下客。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惠民家园18栋至金寨站进站口平台上显示未支付金额为15.25元。经查该车所有人为张**,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皖NF69***车辆营运证件,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现场有照片、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过程、接单截屏为证。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现场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资格证复印件、壹份现场执法照片、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5-04-23                      公示日期:20250428

 

六安市**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31000133

案件名称:

六安市**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当事人:

六安市**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

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街道8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违法事实:

20230608 0421分,六安市晋安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皖 N39***的货车载货行驶至梅山湖路卡点时,经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 重为119.988吨。车货总限重为49吨,超限70.988吨,超限率144.87%。运载物为黄沙。车货总重超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经技术审核,该车检测信息完整,抓拍的图像信息清晰,车辆检测时间在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定证书有效期内。六安市**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

处罚依据:

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货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规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的规定,

处罚结果: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30000.0

处罚日期:

2025-04-25                      公示日期: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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