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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616K/202505-00001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文日期: 2025-05-06 15:09:46
发布机构: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5-05-06 15:09:46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2025年5月6日行政处罚公示
文  号: 词:

2025年5月6日行政处罚公示

2025-05-06 15:09 来源: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51000025

案件名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金寨县白塔畈乡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54270855分,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附近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绿皖NDA8****车辆运送乘客至动车站下客。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4270805分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沐浴湾足道采耳至采蝶轩(金寨店)平台上显示未支付金额为5.30元。经查该车所有人为吴*,驾驶员为段**,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绿皖NDA8***车辆营运证件,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现场有照片、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过程、接单截屏为证。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现场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资格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5-04-29                     公示日期: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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