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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616K/202505-00003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文日期: 2025-05-12 10:24:15
发布机构: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5-05-12 10:24:15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2025年5月12日行政处罚公示
文  号: 词:

2025年5月12日行政处罚公示

2025-05-12 10:24 来源: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51000027

案件名称:

**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槐树湾乡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557,*到金寨县政务中心去办理黄皖N43***大货车营运证件年审业务,经工作人员检查发现黄皖N43***辆所有人为王**,营运证件号为341524203178.该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20228月,该车营运证件年审超期两年多。经核查当事人违反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营运证复印件、壹份资格证复印件、壹份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授权书复印件等证实。

处罚依据:

69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5-05-07                     公示日期:20250512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51000028

案件名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古碑镇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55118时,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皖ND20***车辆运送乘客至动车站下客。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于2025511709分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全季酒店(六安金寨梅山湖路店)至金寨站,平台上显示乘客未支付21.90元车费。经查该车所有人为张*,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皖ND20***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现场有照片、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过程、接单截屏为证。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现场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资格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5-05-07                      公示日期:20250512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51000029

案件名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金寨县白塔畈镇项冲村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5581415分,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皖ND9***车辆运送乘客至动车站下客。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于2025581343分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从书香弘苑B-南门至金寨站-进站口,平台上显示收费金额为21.74元。经查该车所有人为蒲**,已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皖ND90***车辆的出租汽车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现场有照片、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过程、接单截屏为证。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现场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资格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5-05-08                     公示日期: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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