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技有限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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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5〕1000031号 |
案件名称: |
安徽****科技有限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
当事人: |
安徽****科技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太阳汽车城A11-1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5月12日期间,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了道路运输巡查时检查发现皖NF69***,皖NDA8***,皖ND20***,皖ND90***,皖ND98***车辆通过网约车平台接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监督检查,经调查取证,以上车辆驾驶员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无法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过执法人员分别对驾驶员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并提取了接单记录。以上车辆均在金寨县境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并且网络预约订单都是由安徽****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出行APP派的单,安徽****科技有限公司是****科技有限公司在六安市范围内的服务运营商,双方有业务合作意向书。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对以上违法事实无异议。安徽****科技有限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贰份授权委托书、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35条第1款第(1)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5-05-15 公示日期:2025年05月19日 |
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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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5〕1000032号 |
案件名称: |
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当事人: |
张*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5年5月14日12时左右,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皖N9D***车辆运送乘客至动车站下客。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于2025年5月14日10时49分通过**平台接单从高老西婴幼儿托育中心至金寨站,平台上显示乘客未支付16.45元车费。经查该车所有人为张*,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皖N9D***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现场有照片、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过程、接单截屏为证。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现场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5-05-16 公示日期:2025年05月19日 |
孙**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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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5〕1000034号 |
案件名称: |
孙**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案 |
当事人: |
孙**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金寨县全军乡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5年5月16日,叶**到金寨县政务中心去办理黄皖N43***大货车营运证件年审业务,经工作人员检查发现黄皖N43***车辆所有人为孙**,驾驶员为叶**,营运证件号为货341524203459.该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2023年9月已过期20月该车营运证件年审超期。经核查当事人违反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营运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授权书复印件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69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1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5-05-16 公示日期:2025年05月19日 |
邓**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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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5〕1000030号 |
案件名称: |
邓**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当事人: |
邓**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金寨县汤家汇镇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5年5月12日9时20分,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皖ND98***车辆运送乘客至动车站下客。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于2025年5月12日08时54分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速8酒店(金寨县大别山物流园店)至金寨站,平台上显示收费金额为19.61元。经查该车所有人为邓*,驾驶员为邓**,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皖ND98***车辆的出租汽车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现场有照片、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过程、接单截屏为证。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现场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身份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5-05-12 公示日期:2025年0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