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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616K/202506-00003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文日期: 2025-06-09 10:27:45
发布机构: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5-06-09 10:27:45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2025年6月9日行政处罚公示
文  号: 词:

2025年6月9日行政处罚公示

2025-06-09 10:27 来源: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51000040

案件名称:

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案

当事人:

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开源大厦1919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505281052分,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S448线开展日常巡查,巡查至金寨县斑竹园镇S448线K42+350M处时,发现有施工人员在公路用地内挖掘施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经现场调查了解:该处施工由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在施工活动中挖掘公路用地埋设供水管道,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测量:该涉路施工挖掘公路用地长度20.2米、宽度0.5米,开挖公路用地总面积10.1平方米。施工人员无法提供该处涉路施工许可及其它有效证明。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勘验笔录、壹份现场照片、壹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62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76条第(1)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5-05-30                     公示日期:20250609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51000041

案件名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

李勇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562935分,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皖NDF1***车辆在动车站招揽乘客。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于2025620906分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金寨恒大-养生谷5-7号楼至金寨站,平台上显示收费金额为16.31,0932分再次接单从金寨站-进站口至六安市金寨县...时被执法人员检查后取消了订单。经查该车所有人为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皖NDF1088车辆的出租汽车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现场有照片、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过程、接单截屏为证。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现场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5-06-05                     公示日期: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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