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616K/202603-00001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运行结果 发文日期: 2026-03-02 09:53:38
发布机构: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6-03-02 09:53:38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2026年3月2日行政处罚公示
文  号: 词:

2026年3月2日行政处罚公示

2026-03-02 09:53 来源: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61000013

案件名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河南省固始县院岗村岗西组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62251430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皖ND78***车辆在金寨县动车站停车场疑似待客。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检查,现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事项。经查: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是尤**,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当事人尤**2026225日通过手机滴滴出行平台APP完成订单5单,当日流水54.77元。当事人尤**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尤**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现场有照片、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视频、接单记录为证。 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照片、壹份视频、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6-02-27             公示日期: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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