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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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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6〕10000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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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董**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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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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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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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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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6年02月04日9时27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皖ND81***车辆在金寨县动车站疑似从事旅客运输。执法人员示意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事项。经查:当事人董**通过手机滴滴出行平台APP于2026年02月04日08时26分接单,搭载乘客从兰花苑小区-进站口到金寨亚夏汽车城。滴滴出行平台APP显示已支付该单金额9.07元。当事人当日在滴滴出行平台接2单收入金额为14.76元。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是储**,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董**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不能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董**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现场有照片、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视频、接单记录为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辆资格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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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第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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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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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26-02-06 公示日期:2026年0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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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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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6〕10000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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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余**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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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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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青山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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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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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6年2月5日14时32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皖NDB0***车辆在出租车待客区候客。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事项。经查: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是余**,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余**通过手机滴滴出行平台APP于2026年2月5日13时29分接单,金寨第一中学载客至金寨御花园,滴滴出行平台APP显示该单金额5.39元(已支付),当日在滴滴平台接17单,总收入为127.52元。当事人余**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余**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现场有照片、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视频、接单记录为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照片、壹份执法视频、壹份接单记录等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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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第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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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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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26-02-09 公示日期:2026年0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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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道路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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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6〕10000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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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孙**道路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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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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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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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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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6年2月12日,孙**到金寨县政务中心去办理黄皖N22***大货车营运证件年审业务,经工作人员检查发现黄皖N22***车辆所有人为孙**,营运证件号为341524205683,该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2023年7月,该车营运证件年审超期31个月。经核查当事人违反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营运证复印件、壹份资格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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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第69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31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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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10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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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26-02-12 公示日期:2026年0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