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616K/202509-00006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运行结果 发文日期: 2025-09-15 09:00:23
发布机构: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5-09-15 09:00:23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2025年9月15日行政处罚公示
文  号: 词:

2025年9月15日行政处罚公示

2025-09-15 09:00 来源: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51000055

案件名称: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金寨县吴家店镇古堂村寨湾组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5814日上午459分,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进行道路营运市场管理时发现蓝牌皖N68***车辆非法营运。执法人员张红、易成功(执法证号分别为1209021705712090217019)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该车驾驶员和乘客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调查:该皖N68***车辆驾驶员是黄**,车上乘客5人,其中有3人是从吴家店镇去上海务工,约定车费200元每人,另外2人到合肥,未约定车费,驾驶员黄**通过微信和电话等方式揽客。当事人无法出示皖N68***车辆营运证件,也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全程有执法记录仪记录,已现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现场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壹份身份证复印件、壹份现场照片、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63条第(2)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5-08-25               公示日期:20250915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51000058

案件名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金寨县吴家店镇飞机场村金河组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5991545分,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附近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皖NF72***在动车站待客区下客。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金寨县五星街人行通道-A(瑞泰中央城店)到金寨站。平台上显示收费金额为19.52元。经查该车所有人为林**。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皖NF72***车辆营运证件,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现场有照片、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过程、接单截屏为证。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现场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5-09-11               公示日期: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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