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4日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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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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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6〕10000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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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无锡*****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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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无锡*****建设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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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地址: |
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西大道2288-9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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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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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6年7月30日8时50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南溪镇大王庙开展超限超载专项治理行动时,发现黄绿苏B071***重型自卸货车进行道路货物运输。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事项。经查: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是无锡****建设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是张**,该车装载石块(货物可解体)从合武高铁南溪站花园村运往古碑镇七邻料场。张**当场无法出示苏B071***重型自卸货车的道路运输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该公司也未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张**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现场有照片、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视频为证。 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授权书复印件、壹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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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第63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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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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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26-08-11 公示日期:2026年0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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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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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6〕10000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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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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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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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地址: |
河南省商城县上石桥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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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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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6年8月12日17时00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道路运输查时发现豫S11***车辆在金寨县动车站招揽乘客。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事项。随后将驾驶员带到动车站综管办办公室进行调查询问。经查: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是杨**(驾驶员王**与杨**为夫妻关系),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通过抖音、微信朋友圈平台发布招揽信息于2026年8月12日接送2名乘客从金寨站到商城县下车。已约定车费为每人60元。被执法人员检查时豫S11***车辆由王**驾驶。王**无法当场出示豫S11***车辆营运证件,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王**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现场有照片、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视频、发布的招揽信息为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贰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照片、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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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第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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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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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26-08-18 公示日期:2026年08月2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