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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6591/202003-00036 信息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公告
内容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文日期: 2020-03-31 10:41:41
发布机构: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0-03-31 10:41:41
来源单位: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文  号: 词: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2020-03-31 10:41 作者:李冬梅 来源:金寨县农业农村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序 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 共227项
13 1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14 2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15 3 假冒授权品种的
16 4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
17 5 生产经营劣种子的
18 6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19 7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20 8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21 9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22 10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23 11 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的
24 12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25 13 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26 14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27 15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28 16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29 17 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30 18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31 19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32 20 涂改标签的
33 21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34 22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35 23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36 24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
37 25 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38 26 假冒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39 27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40 28 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生产和试验、示范、推广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或者擅自在植物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的处罚
41 29 无检疫证书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42 30 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且拒不改正的或者擅自开拆检讫的被检物及其包装,调换被检物或者擅自改变被检物用途的
43 31 擅自从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不按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处罚
44 32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45 33 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的
46 34 引起疫情扩散的
47 35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48 36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49 37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50 38 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51 39 生产、推广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蚕品种的处罚
52 40 无证生产、销售或者超范围生产、销售蚕种的;蚕种冷库违反规定进、出蚕种的;销售无质量合格证蚕种的以及未经批准从省外调入蚕种的处罚
53 41 拒绝销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蚕种的处罚
54 42 在蚕种检验送样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55 43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
56 44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的;或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的
57 45 生产假农药的;或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的
58 46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或委托加工、分装劣质农药的
59 47 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
60 48 农药生产企业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的
61 49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
62 50 农药生产企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
63 51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64 52 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
65 53 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的
66 54 农药经营者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
67 55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
68 56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69 57 农药经营者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
70 58 农药经营者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
71 59 农药经营者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
72 60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
73 61 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
74 62 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
75 63 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76 64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
77 65 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
78 66 农药使用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的
79 67 农药使用者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
80 68 农药使用者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
81 69 农药使用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
82 70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
83 71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
84 72 向农业劳动者提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农药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或者未及时清除,回收难降解残膜的处罚
85 73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或者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或者生产、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86 74 转让肥料登记或登记证号的处罚
87 75 登记证有效期界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以及生产、销售肥料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88 76 未经专业技术审核,承担农村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的处罚
89 77 未领取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
90 78 无证生产经营菌种或者未按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菌种或者伪造、涂改、买卖、租借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91 79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菌种生产、经营档案或者销售没有标签和菌种质量合格证的菌种的处罚
92 80 生产经营假、劣菌种的处罚
93 81 为境外引种进口的菌种及其产品在国内销售或者为境外引进试验用菌种及扩繁得到的菌种作为商品菌种出售的处罚
94 82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95 83 不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标识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处罚
96 84 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97 85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98 86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99 87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100 88 销售使用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农产品的处罚
101 89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或者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或者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或者不符合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102 90 批发市场业主未履行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的法定义务或者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未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的处罚
103 91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104 92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105 93 发现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未履行通知、告知、召回、停售、报告等法定义务的处罚
106 94 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107 95 对规模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和畜禽粪便未及时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108 96 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的处罚
109 97 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销售者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销售记录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的处罚
110 98 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111 99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112 100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证件标志处罚
113 101 饮酒或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114 102 单位和个人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及时向住所地的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申请登记的处罚
115 103 违规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116 104 登记后的联合收割机、拖拉机其所有权变更的未到县级农业监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117 105 农业机械结构或者性能变更的未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118 106 封存、报废农业机械,应到县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封存、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得继续使用的处罚
119 107 联合收割机、拖拉机驾驶人员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的;强迫、指使、纵容联合收割机、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处罚
120 108 造成农业机械责任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121 109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作业时未携带驾驶证、驾驶行驶证的处罚
122 110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故意遮挡、污损或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处罚
123 111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处罚
124 112 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处罚
125 113 在作业内躺卧或搭载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处罚
126 114 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处罚
127 115 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处罚
128 116 饮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129 117 驾驶室超员或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处罚
130 118 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131 119 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处罚
132 120 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处罚
133 121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134 122 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联合收割机牌证的处罚
135 123 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136 124 没有明确作业地点联合收割机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137 125 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处罚
138 126 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拖拉机驾驶培训的处罚
139 127 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的处罚
140 128 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从事农药机械维修的处罚
141 129 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农业机械维修项目的处罚
142 130 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处罚
143 131 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处罚
144 132 未按规定填写农业机械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145 133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146 134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47 135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148 136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的,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149 137 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处罚
150 138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151 139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处罚
152 140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153 141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154 142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155 143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156 144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处罚
157 145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158 146 违反规定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159 147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160 148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161 149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162 150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处罚
163 151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
164 152 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
165 153 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166 154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167 155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68 156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169 157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70 158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71 159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172 160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173 161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处罚
174 162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175 163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176 164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177 165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178 166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179 167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180 168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181 169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182 170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183 171 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184 172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85 173 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86 174 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87 175 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188 176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或者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89 177 不符合法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90 178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处罚
191 179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192 180 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193 181 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94 182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195 183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196 184 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或者不按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197 185 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198 186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199 187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200 188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201 189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202 190 非法生产、销售猪、牛、羊免疫耳标的,非法使用猪、牛、羊免疫耳标的处罚
203 191 畜禽饲养场、养殖专业户未按照规定建立畜禽饲养档案或记录的处罚
204 192 畜禽屠宰场(厂、点)和肉类加工企业、畜产品市场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查验义务的处罚
205 193 运输和销售的猪、牛、羊未佩戴免疫耳标的处罚
206 194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207 195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208 196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209 197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210 198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211 199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212 200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
213 201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国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214 202 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
215 203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216 204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以及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217 205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218 206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219 207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220 208 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处罚
221 209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222 210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223 211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处罚
224 212 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225 213 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226 214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处罚
227 215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处罚
228 216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229 217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处罚
230 218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以及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231 219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232 220 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处罚
233 221 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处罚
234 222 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处罚
235 223 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236 224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237 225 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238 226 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239 227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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