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度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渔政类)第九期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金农(渔政)罚﹝2022﹞1号 |
违反“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江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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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XX |
当事人在响洪甸水库青山镇尧塘村小院组水域在非法捕捞,现场查获渔网50米长,4米宽,网格大小是1cm*2cm,一只塑料渔船,粘网上一共粘住了6条鱼,其中3条白条,2条鲫鱼和1条鳜鱼。当事人其违法行为事实也予以承认。 |
1、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 2、 没收渔获物0.55千克
3、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
当事人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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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金农(渔政)罚﹝2022﹞2号 |
违反“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宋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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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 |
当事人在在响洪甸水库青山镇尧塘村双桥组水域,现场查获渔网两条,一条长渔网和一条渔网,一只蓝色塑料小船,长渔网共计有200多米长,短的一条渔网有100多米长,捕到的有鲫鱼、鳜鱼、鲤鱼、白鲢、翘嘴,共计有35条、鳜鱼5条共计0.355干克;2、鲫鱼27条,分两次称重,分别重2.110千克、2.650千克,共计4.760千克;3、鲤鱼1条,共计0.960千克:4、白鲢1条,共计1.685千克;5、翘嘴1条,共计0.670干克。以上鱼种共计35条,累计重:
8.43千克。另主动交代5天前下了一次网,将捕到的鲫鱼拿到青山街道菜市场卖掉了,共计卖了107块钱。当事人其违法行为事实也予以承认。 |
1、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 2、没收渔获物8.43千克;3.没收违法所得107元。
4、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
当事人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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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金农(渔政)罚﹝2022﹞6号 |
违反“禁止携带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有毒物质进入禁渔区”案 |
余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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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XX |
当事人在梅山水库草帽窝附近水域,查获违反了禁止携带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有毒物质进入禁渔区,现场查获:捕鱼工具“敌杀死”注射液九支、小船一艘、鱼竿三根、鱼护一个、剪刀一把及渔获物蒙古红鲌六条1.6千克,违反了禁止携带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有毒物质进入禁渔区。当事人其违法行为事实也予以承认。 |
1、罚款人民币2800元整; 2、
没收渔获物0.55千克;3、没收渔获物蒙古红鲌六条计1.6千克及农药“敌杀死”注射液九支。 4、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
当事人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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