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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6591/202004-00019 信息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通知
内容分类: 其它文件 发文日期: 2020-04-30 13:32:03
发布机构: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0-04-30 00:00:00
来源单位: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20-04-30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金寨县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金农工办〔2020〕24号 词:

关于印发《金寨县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04-30 13:32 作者:金寨县农业农村局 来源:金寨县农业农村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农工办〔202024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金寨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直各单位:

为认真抓好金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建设,全力推进两个替代行动,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打击农业领域违法行为,经中共金寨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对《金寨县农业领域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金农[2018]25号)进行修订,现制定《金寨县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金寨县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创新体制贯彻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精神,引领广大群众发展农业绿色生产,打击农业违法行为,保障农业生产秩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种子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辖区内生产经营使用农业投入品、渔业资源、动物卫生、生猪定点屠宰等方面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由金寨县农业农村局直接查处属实的举报案件的奖励工作。

第三条  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

1.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种子、农药、肥料、兽医、生长调节剂、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

2.使用毒鱼、炸鱼、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的;在禁渔期、禁渔区和禁捕区捕捞水产品的;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的;使用有毒药物养鱼的;使用有毒饵料在两库垂钓的;

3.违规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

4.其他违反农业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行为。

第四条  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农业执法部门调查属实的,按下列标准分别给予奖励,根据违法事实和处罚结果确定奖励额度。

(一)给予500- 5000元奖励范围。(根据违法事实和处罚结果确定奖励额度)

1.农业投入品销售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种植养殖大户未建立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生产记录的,未保存2年的;伪造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生产记录的;

2.农业投入品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的;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使用农药的;

4.无证经营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产品的;

5.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2疫区内易感染的;

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4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6.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给予1000-10000 元奖励范围

1.使用国家禁用、限用农药的;畜禽养殖场、水产品养殖场使用有毒药物的。

2.使用电鱼、毒鱼(虾)、炸鱼方法捕捞水产品;

3.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50公斤以上或价值500元以上;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捕捞水产品;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

(三)给予 20000元奖励案范围

使用有毒饵料垂钓,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给予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四)给予30000 元奖励范围

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危害程度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处罚的。

第五条  奖励对象为通过电话、QQ、微信等方式举报农业违法行为的实名举报人,能为农业执法机构查实案件提供佐证。即:作案现场照片、作案现场视频录像等。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得使用公共媒体(微信群、QQ群)、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举报人非农业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

2.同一案件线索被多人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同一案件多次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次;

3.举报人非新闻工作者,且举报的农业违法行为未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4.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1.举报的农业违法行为已被农业执法部门掌握,正在处理中的;

2.不存在违法事实的;

3.不在农业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管辖范围内的。

受理和查处举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本人信息。

第七条  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经费由金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年度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经费进行测算、确定合理资金安排额度,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金寨县农业农村局年度专项经费预算中管理。金寨县农业农村局对农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经费进行统一管理,量化分配到各乡镇,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农业农村局在受理举报后及时完成对举报案件查处工作。对符合奖励规定的,在案件查处结束15个工作日内核实举报人信息,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提出奖励意见并初步确定奖励金额。附:举报人举报资料(作案现场资料)、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金寨县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复印件、有关银行账号即可发放,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九条  举报人所获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由各乡镇按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条  举报人确认领取奖金后,各乡镇将《金寨县农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审查表》、案件查处材料、举报人相关证明材料等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金寨县农业领域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废止。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金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附:举报电话:0564-7060880 

举报邮箱:jzxnyzhxzzf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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