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农药罚﹝2023﹞1号)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金农(农药)罚﹝2023﹞1号 | 违反“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剂量使用农药”案 | 徐XX | 徐XX | 当事人在流波䃥镇流波村大桥组自家茶叶地使用250毫升“大砍刀”牌草甘膦铵盐除草剂和100毫升“斩特灵”牌敌草快除草剂混合兑水2升喷雾除草,除草面积0.04亩,使用的农药货值15元。经测算:该地块草甘膦铵盐农药使用剂量为6250毫升/亩,敌草快农药使用剂量为2500毫升/亩,该茶叶地以上2种农药混合使用剂量为8750毫升/亩。当事人使用的大砍刀”牌草甘膦铵盐的标签上标注了制剂用药量为250-500毫升/亩,“斩特灵”牌敌草快的标签上标注了制剂用药量为300-350毫升/亩。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剂量使用农药,当事人对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剂量使用农药的违法事实无异议。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1、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当事人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流波䃥镇财政和资产管理中心缴纳罚款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