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渔政罚﹝2023﹞1号)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金农(渔政)罚﹝2023﹞1号 | 关于“周XX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周XX | 周XX | 执法人员在巡逻中发现史河小南京段有人划小桶下网逮鱼,经查当事人周xx驾自家红色小鱼桶在梅山镇史河小南京段水域使用5副长4m、口径30cm*30cm的捕鱼渔具下水捕鱼,该水域属禁渔区且禁渔期内,周xx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 | 对周某某处:处1000元罚款。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梅山镇财政和资产管理中心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3日 | 已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