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结果
号: 113414260032406591/202304-00016 信息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文日期: 2023-04-25 11:01:44
发布机构: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3-04-25 11:01:44
来源单位: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 动监)罚﹝2023﹞1号公开表
文  号: 词: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 动监)罚﹝2023﹞1号公开表

2023-04-25 11:01 来源:金寨县农业农村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动监)罚﹝2023﹞1号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金农(动监)罚〔2023〕1号 违反“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张XX 张XX 2023年4月1日下午,南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匿名举报称有人调运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到南溪镇凤凰溪地宾馆附近销售,接报后,南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随即派执法人员前往调查。查明当事人于4月1日在没有向当地动物检疫部门申报检疫的情况下,将3头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加挂耳标的自繁自养的生猪,自河南省贩运至南溪镇准备销售,涉案货值金额1350元,其行为已构成了“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的全部要件。当事人对其“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对张某某处:1、处405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系统缴纳罚款。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3日 已履行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