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动监)罚﹝2023﹞1号公开表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金农(动监)罚〔2023〕1号 |
违反“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
张XX |
|
张XX |
2023年4月1日下午,南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匿名举报称有人调运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到南溪镇凤凰溪地宾馆附近销售,接报后,南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随即派执法人员前往调查。查明当事人于4月1日在没有向当地动物检疫部门申报检疫的情况下,将3头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加挂耳标的自繁自养的生猪,自河南省贩运至南溪镇准备销售,涉案货值金额1350元,其行为已构成了“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的全部要件。当事人对其“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
对张某某处:1、处405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系统缴纳罚款。 |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3日 |
已履行 |
|
|
|
|
|
|
|
|
|
|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