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农药罚﹝2023﹞2、3号)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金农(农药)罚〔2023〕2号 | 违反“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剂量使用农药”案 | 马某某 | 马某某 | 当事人于2023年4月17日,在油坊店乡XX村自家茶叶地使用400毫升“农达”牌草甘膦异丙铵盐水剂兑水2升喷雾除草,除草面积0.27亩,使用的农药货值14元。经测算:该地块草甘膦异丙铵盐水剂农药使用剂量为1481毫升/亩。当事人使用的“农达”牌草甘膦异丙铵盐水剂的标签上标注了制剂用药量为150-400毫升/亩。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剂量使用农药,当事人对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剂量使用农药的违法事实无异议。 | 对张某某:处500元罚款。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系统缴纳罚款。 |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4日 |
已履行 | |
2 | 金农(农药)罚〔2023〕3号 | 违反“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剂量使用农药”案 | 杨某某 | 杨某某 |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1日,在油坊店乡XX村自家茶叶地使用250克“大砍刀”牌草甘膦铵盐兑水2升喷雾除草,除草面积0.057亩,使用的农药货值3.5元。经测算:该地块草甘膦铵盐农药使用剂量为4386毫升/亩。当事人使用的“大砍刀”牌草甘膦铵盐的标签上标注了制剂用药量为250-500毫升/亩。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剂量使用农药,当事人对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剂量使用农药的违法事实无异议。 | 对杨某某:处500元罚款。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系统缴纳罚款。 |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4日 |
已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