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乡镇赋权工作,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金寨县乡镇承接部分县级审批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现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积极做好赋权承接工作。本次乡镇承接赋权事项共356项,其中基本盘事项254项、自选102项;经济发达镇承接赋权事项共359项,其中基本盘事项254项、自选105项。清单公布后,各乡镇要严格执行最新赋权清单,以自身名义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原委托执法工作即行终止,原《金寨县乡镇(经济发达镇)赋权清单目录(2022年版)》同步废止。
二要严格抓好赋权责任落实。各乡镇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认真组织学习最新赋权清单,按照承接执法事项范围,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等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于跨乡镇地域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案件重大复杂或乡镇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由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三要切实强化赋权工作保障。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与县直相关部门沟通对接,在实践中总结执法经验,提升执法效能。县直相关部门要抓好业务指导,推动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坚决防止放管脱节、一放了之。县司法局要统筹推进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签订,加强工作综合协调、指导推动、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落实好执法考核制度,推动乡镇赋权工作高效落实。
附件:《金寨县乡镇承接部分县级审批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3日
金寨县乡镇承接部分县级审批执法事项清单(2023 年版)(县农业农村局) | |||||
序号 | 原县级 实施部门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05 | 农业农村 | 其他权力 | 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批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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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农业农村 | 其他权力 | 乡村兽医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一条 2.《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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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 个人罚款 10 万 元以上除外 |
108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 吊销动物诊疗许 可证除外 |
109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
110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
111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销售种子标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
112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
113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 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个人罚款 10 万 元以上、吊销农 药经营许可证除 外 |
114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
115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
116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
117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
118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119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2.《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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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2.《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 |
121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2.《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 |
122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
123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
124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处罚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 |
125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126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吊销操作证件除 外 |
127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
128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
129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饮酒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证件、标志的处罚 |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 | |
130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驾驶证、未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 | |
131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2.《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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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 |
133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 对个人罚款 10 万元以上除外 |
134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对个人罚款 10万元以上除外 |
135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吊 销 兽 药 生 产(经营)许可证除外 |
136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
137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 |
138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139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 1.《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 2.《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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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 |
141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 |
142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 |
*143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 |
144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
*145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
*146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
*147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 |
148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 |
149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 |
150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 |
*151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 |
*152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 |
*153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 |
154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 |
*155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 |
*156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 |
*157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 |
158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吊销特许猎捕证 除外 |
159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吊销特许猎捕证 除外 |
*160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吊销特许猎捕证 除外 |
备注:1.序号栏中标“*”的事项,为“自选”赋权事项;无标注的事项,为“基本盘”赋权事项;标“▲”的事项,为仅赋予经济发达镇的赋权事项 2.本目录中的相关法律法规更新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若有修订,按照新修订的规定执行。3.与本目录中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一并赋予乡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