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百分之九十九的食品,都来源于农产品,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食品都属于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加强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衔接,既是对食品安全从源头到市场监管基本要求,也是完善追溯体系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因此,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工作势在必行。
二、制度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未来。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这是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的重大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任务。把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与做好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衔接意义重大。
三、制定依据
㈠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㈡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
㈢参照依据
1.农业农村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农业农村部决定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制度。”
2.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四、工作目标
为适应新形势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我县积极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推广工作,2020年我县共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达到16000余张,带证销售农产品1300余吨;预计2021年实现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达到17000张,带证销售农产品1400余吨,2022年实现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达到18000张,带证销售农产品1500余吨。最终目的,经过不懈努力,逐步实现我县区域内重点企业,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全覆盖。
五、主要内容
㈠试行主体: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列入试行范围,其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合格证。鼓励小农户参与试行。
㈡试行品类: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
㈢基本样式:全国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见附件),大小、纸张、颜色不做统一规定。可以是印刷的,也可以是手写的, 有条件的主体可以使用电子合格证。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产地、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鼓励有条件的主体附带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等。合格证内容中规定的基本信息不能减少, 但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信息,例如产品品牌、认证标识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应当在合格证上标示。
㈣承诺内容:种植养殖生产者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㈤开具方式:种植养殖生产者自行开具, 一式两联,一联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
㈥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
四、起草过程
8月10日,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心针对征求的相关意见进行梳理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认真修改,形成《关于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通知》(送审稿);
8月12日,我局法制科与县市场监管局法制科共同对《关于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通知》(送审稿)进行认真的审核修改并于8月14日定稿;
2020年8月16日,金寨县农业农村局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通知》经双方会签后,于2020年8月18日正式印发并分别报金寨县人民政府、六安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基本样式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食用农产品名称: 数量(重量): 生产者盖章或签名: 联系方式: 产地: 开具日期: 我承诺对产品质量安全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 □不使用非法添加物 □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 □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六、创新举措
七、保障措施
涉及试用农产品推广的相关部门分别成立了试行合格证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金寨县农业农村局成立了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总农艺师为副组长,局属单位负责人及各乡镇农技中心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有力保障了我县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推广工作。
八、下一步打算
现阶段,我县合格证开具主要以手填式为主,有局限性,下一阶段,我县主要的工作是推广机打式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打印机,争取早日实现金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名录内企业基本覆盖,基本满足企业合格证使用要求,逐步规范企业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