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肉食品质量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属地监管责任
肉产品质量安全,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辖区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及管理人员,指定至少一名乡镇官方兽医做好本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点的屠宰检疫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本乡镇的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生产加工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和违反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肉产品质量安全和健康消费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肉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屠宰企业主体责任
生猪屠宰企业要严格实施生猪屠宰GMP实施改造工作,确保如期达标。生猪定点屠宰厂作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屠宰活动中,屠宰厂要履行好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一是进厂管理。做好查证验物,根据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认真核查耳标号、生猪数量与检疫证信息是否相符;查验车辆时,要查看运载工具备案信息,并核对与产地检疫证明填写的车牌号是否相符;进厂观察时,要观察生猪精神状态和体表特征,判断进厂生猪健康状况;入厂登记时,根据检疫证明信息和现场查验情况,如实登记入厂时间、承运人、产地检疫证号、生猪来源和货主联系方式等信息,核对信息无误且生猪临床检查健康后,方可准予待宰生猪入厂。二是宰前巡查。屠宰前,按要求执行待宰生猪巡查制度,检查待宰生猪入厂时间、静养时间、生猪健康状况等信息,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隔离检查,检查不合格的生猪,监督屠宰企业对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三是同步检疫。按屠宰检疫规程实施同步检疫,通过观察头蹄、内脏、体表,淋巴结、肌肉及其他病变脏器,检疫生猪是否有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监督屠宰企业落实肉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批次、比例采集猪血样、尿样进行非洲猪瘟和“瘦肉精”检测,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摘除“三腺”,并按肉品质检验岗位职责检验头蹄、内脏、胴体等生猪产品。四是出厂管理。出厂肉品检疫合格的,加盖检疫印章、出具检疫合格证明,肉品检验合格的核发肉品质检验合格证,登记产品流向。不合格的,监督屠宰企业对生猪产品做无害化处理,确保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三、强化官方兽医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官方兽医管理。一是夯实官方兽医责任。官方兽医要加强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熟练掌握运用动物检疫法律法规,提升检疫技能和水平,不断规范检疫行为。二是严格落实屠宰检疫工作。官方兽医要严格实施屠宰检疫,规范施加屠宰检疫证明,对检疫结论负责。三是严禁不检疫即出证、违规出证、检疫收费、倒卖屠宰检疫证章标志等行为。四是做好官方兽医驻厂工作。官方兽医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从事驻厂屠宰检疫工作,进行实地屠宰检疫。
四、强化屠宰行业监管
一是加强日常监管。扎实开展生猪屠宰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强化生猪屠宰监督和检查行为。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好主体责任。二是加大查处力度。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深入生猪屠宰各个环节,保持对违法行为高压严打态势,加大检打联动,对入厂生猪屠宰环节的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追根溯源,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三是强化屠宰企业责任担当。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屠宰企业肉产品安全生产培训,筑牢屠宰企业肉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督促企业做好生猪屠宰各个环节监测工作,加大对“瘦肉精”等违禁物品检测检查,逐步建立以屠宰企业自检结果为重要参考的肉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