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裁决 | 渔业生产纠纷裁决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本行政区域的渔业,由本行政区域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渔业,由毗邻区域的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共同管理,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管理权属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渔业生产纠纷实行分级调处。跨行政区域的,由纠纷双方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调处,调处不成的,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裁决。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办理行政许可的。11、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