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管理和监督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皖政办〔2017〕18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单位、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依靠群众,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监督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及年度考核检查。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由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年度考核检查按《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要求的内容;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情况的调查
(三)政府信息公开更新情况;
(四)上级政府交办检查的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是否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监督检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检查组;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县农业农村局领导小组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整改决定或者提出检查建议。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确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行为,需要追究行政纪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