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6591/202503-00045 信息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内容分类: 职责权限依据 发文日期: 2025-03-14 08:41:43
发布机构: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5-03-14 08:41:43
来源单位: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文  号: 词: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025-03-14 08:41 来源:金寨县农业农村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局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确保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执法,不徇私情。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保守案件秘密。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条 办案人员应当如实、全面记录机关工作人员干预、插手案件的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机关工作人员干预、插手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二)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机构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

(三)要求办案机构或者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

(四)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

(五)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六)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七)其他非法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形。

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干预、插手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分。机关领导干部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从严追究授意领导干部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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