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举报范围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局及本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依法向本局投诉举报。
(一)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四)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办理事项故意推诿、拖延或刁难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未出示行政执法证、出示无效证件或出示未经备案的其它执法证件的;
(六)行政执法人员不遵守法定程序执法、野蛮执法、滥用职权 、徇私枉法的;
(七)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上述情形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再依照本制度投诉举报。
二、投诉举报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内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属本局职权范围、由有关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投诉举报受理
(一)受理部门
局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并为不愿公开姓名或单位的投诉举报人保密。局办公室投诉举报电话:0564-5210001。
(二)受理程序
1.受理:投诉举报应在自接到投诉举报的7个日内作出处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投诉举报案件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坚持投诉举报的,应予受理。
2.调查:在受理投诉举报后根据投诉举报涉及的内容后,局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3.处理:经查属本局工作人员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的反馈
(一)投诉举报事实不符,维持原处理意见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情况;
(二)对被投诉举报人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投诉人;
(三)上级机关交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将处理结果呈报给上级机关。
五、投诉举报处理告知
对违法行政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责任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六、投诉举报归档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