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金寨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经我局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为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办公地址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64-5210001,受理时间为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第四条 提出公开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五条 对收到的公开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的申请,局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应当登记、编号,并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局属单位、科室职能分工,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股站办理。对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办理单位、科室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信息;
(四)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以适当形式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信息;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我局的信息,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局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 )承办科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领导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照有关法规处理。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