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6591/202508-00002 信息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 2025-08-06 11:54:02
发布机构: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5-08-06 11:54:02
来源单位: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金农(渔政)罚〔2025〕2、3号公开表(与双公示同源)
文  号: 词: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金农(渔政)罚〔2025〕2、3号公开表(与双公示同源)

2025-08-06 11:54 来源:金寨县农业农村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金农(渔政)罚〔2025〕2号  “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一案 卢XX 卢XX 执法人员在梅山水库全军乡熊家河水域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卢XX在该水域垂钓鲢鳙鱼,涉嫌偷捕他人养殖水产品。                         对卢XX:600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180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二款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系统缴纳罚款。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8月5日 已履行
2 金农(渔政)罚〔2025〕3号  “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一案 费XX 费XX 执法人员在梅山水库全军乡熊家河水域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费XX在该水域垂钓鲢鳙鱼,涉嫌偷捕他人养殖水产品。                         对费XX:800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180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二款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系统缴纳罚款。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8月5日 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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