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金农(渔政)罚〔2025〕4号 | “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一案 | 李XX | 李XX | 执法人员在响洪甸水库流波䃥镇黄畈村水井冲水域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李XX在垂钓鳙鱼,经查,李XX在响洪甸水库垂钓鳙鱼的行为违反《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禁止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品。”的规定 | 对李XX:400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系统缴纳罚款。 |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8月8日 | 已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