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的维修管护,做到建管并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6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100号)和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皖水农〔2014〕100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安徽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5〕22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适用范围
管护资金用于小型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包括已颁发“两证一书”的小水库、泵站、拦水堰、灌区示范片、塘坝、重点河道堤防、渠道等。
二、资金使用原则
工程管护实行“谁受益、谁负担,谁使用、谁管护”、“以工程养工程”和财政适当补贴的原则。
三、资金来源渠道
县级设立小型水利工程维修管护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一是中央、省、市下达的小型水利工程维修管护专项资金;二是从上级下达的支农涉水项目经费中提取1%的资金;三是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四、奖补内容和标准
(一)重点河道堤防:城区河道由县河道管理局管理,纳入县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范围。其他集镇河道堤防及附属灌溉、防洪工程,由所属乡镇负责落实管护;
(二)小水库:由乡镇负责落实管护,小(一)型水库原则上财政每年平均补助5000元/座,小(二)型水库财政每年平均补助3000元/座;凡有发电、养殖收益的水库,每年应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水库养护。
(三)泵站:灌口集泵站由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管护,财政每年补助20000元,其他有固定设备和机房发挥效益的泵站由乡镇负责落实管护,财政每年平均补助2000元/座;
(四)其他村级水利设施:每个行政村明确1名专门的村级水利工程管护员,具体负责本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村级水利工程管护员必须从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确定,每人劳务报酬为2400元/年;
(五)灌区示范片:指近年来经过维修改造的500亩以上灌溉片区,县财政每年补助5000-10000元/个;
(六)八一渠道(南溪):县财政每年补助20000元。
五、资金使用与管理
小型水利工程维修管护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乡镇应于上一年度10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乡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方案(包括管护和维修对象,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人员名单等)及管护资金计划,统一报送县水利局汇总、审核;县水利局根据乡镇申报的方案和核查情况,会商县财政局编制年度县级管护项目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会同县财政局联合下达各乡镇年度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维护资金计划。年度资金计划和管护任务下达后,各乡镇要加强工程管护资金的管理,用于村级水利工程管护员劳务报酬资金全部拨付至村集体账户,由村委会对个人按月发放;其他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采取年初预拨60%到乡镇,年底考核后再按考核情况拨付剩余资金。县水利、财政部门将定期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挤占和挪用。
六、工作考核与奖惩
小型水利工程维修管护工作列入乡镇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由县水利局另行制定。年终由各乡镇组织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县水利局;在乡镇自评基础上,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进行随机抽查,现场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与乡镇结算奖补资金依据。对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拨付奖补资金100%,考核得分在80-90分的拨付95%,考核得分在70-80分的拨付85%,考核得分在60-70分以下的拨付70%,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不予拨付奖补资金。
七、责任追究与处罚
小型水利工程维修管护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对管护人员不按要求进行巡查管护,工作不到位、记录不规范、汇报不及时等行为的乡镇,应取消管护人员资格,并扣除当年劳务报酬;对因管护人员管理不当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或相关人员责任;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小型水利工程维修管护专项资金的乡镇和个人,除取消该乡镇下年度工程管护奖补资金外,还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八、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