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
目 录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2、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
3、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4、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5、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
6、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7、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或倾倒淤泥,造成淤堵的
10、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11、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妨碍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的
4、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尚未触犯刑律的
6、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
2、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4、未随采随运,未及时清除砂石和弃料堆体,或者采砂活动结束后,未及时对采砂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
6、采砂船舶、机具违法滞留在禁采区的,在禁采期内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
1、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4、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5、擅自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
7、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8、拒不接受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9、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12、节水设施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的;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后擅自停止使用的
5、未编报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
7、与防洪有关的工程设施,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的,不服从统一管理和调度的
1、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
5、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
6、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在限期内未补办手续的
7、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在限期内未补办手续的
8、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在限期内未补办手续的
9、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10、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3、非法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5、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
2、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5、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6、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水域周围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的
7、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9、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工程设施安全行为的
10、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生活生产设施或堆放垃圾的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12、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1、水利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3、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6、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水利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将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9、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10、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11、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12、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1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15、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16、水利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