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6329/202303-00040 信息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内容分类: 管理制度 发文日期: 2023-03-14 15:50:49
发布机构: 金寨县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23-03-14 15:50:49
来源单位: 金寨县水利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安徽省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文  号: 词:

安徽省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2023-03-14 15:50 来源:金寨县水利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各市、县财政局、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快我省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小Ⅱ型病险水库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47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安徽省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小Ⅱ型病险水库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47号),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2)型病险水库,是指列入《安徽省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病险水库。其中:列入《全国重点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的为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其他为一般小(2)型病险水库。

第三条  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小(2)型项目是指:水库完成注册登记,坝高10米及以上且总库容2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溃坝后对下游乡镇、村庄、基础设施等防洪安全有重大影响,有明确的管理责任主体,经安全鉴定或安全评价结论为三类坝,已列入《规划》并经财政部、水利部认定列入《全国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的小(2)型水库。

一般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一般小(2)型项目)是指已列入《规划》,但未列入《全国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的其他小(2)型水库。

第四条  小(2)型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并实行总额控制。重点小(2)型项目,中央财政按平均每座240万元控制安排投资补助。一般小(2)型项目,省财政按平均每座100万元投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50万元。

第五条  小(2)型项目实行省级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并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建设管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一)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全部小(2)型项目,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二)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小(2)型项目建设的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的前期及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2)型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并参与项目的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将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分配到各小(2)型项目。分配资金时优先考虑病险程度重,垮坝失事后影响范围广、损失大,与水库下游经济社会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水库效益明显,且前期工作扎实的病险水库。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奖补结合,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控制下达。安排重点小(2)型项目时拨付中央定额补助资金的80%,其余20%待财政部、水利部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安排下达。安排一般小(2)型项目时拨付省定额补助资金的15%作为启动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再拨付85%的结算资金。

第八条  重点小(2)型项目,省财政厅收到中央专项资金后,会同省水利厅在1个月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达到县(市、区),由县(市、区)财政局会同水利(水务)局实行总额控制,根据具体情况统筹安排项目资金,允许市、县按项目投资需求在项目间自行调剂。中央专项资金如有结余,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所辖县、区内项目结余资金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经审批后,结余资金可继续用于项目所在县一般小(2)型项目建设。

一般小(2)型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各地的前期工作及施工进度等情况及时安排下达。市、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配套资金,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将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条  市、县(区)财政、水利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及补充规定,对小型病险水库加固工程分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小(2)型病险水库项目专项资金开支范围为:前期工作经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招标费、监理费、勘测设计费等。一般小(2)型省级专项资金要全部用于项目的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不得用于非主体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小(2)型病险水库项目需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审批。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重点小(2)型项目和一般小(2)型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全市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管理,将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组织有关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小(2)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省级一般小(2)型水库可做安全评估)。

第十六条  大坝安全鉴定必须由具有水利水电勘察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也可由省级和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专业机构和大专院校承担。

第十七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开展小(2)型项目的安全鉴定核查工作,并出具认定小(2)型水库为病险水库的安全鉴定核查报告。

第十八条  经安全鉴定核查,对不符合三类坝条件或符合条件但拟报废的小(2)型项目,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予以调减。

第十九条  重点小(2)型项目直接编制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各地要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和《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指导意见》(另行印发),针对大坝安全鉴定及核查报告提出的病险问题,充分论证除险加固方案的合理性,开展重点小(2)型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工作。项目初步设计中要从严控制管理房屋、防汛道路等建设内容,严禁购置交通设备。

第二十一条  重点小(2)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原则上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和批复。一般小(2)项目,原则由市级或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点小(2)型项目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各地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建设管理各项制度。

(一)以县级区域为单元组建一个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区域内项目建设。项目法人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建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任命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项目法人必须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人员。项目法人可吸纳项目所在乡(镇)村有关人员参加项目的现场管理工作。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经过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项目法人代表应具备与工程建设适应的组织能力和业务素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代表。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必要的专业技术素质和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

(二)市、县财政、水行政主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秩序。采取以县级区域为单元、多个项目打捆的方式开展招投标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规范招标、评标和定标行为,严格控制邀请招标,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取以县级区域为单元、多个项目监理业务打捆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要选配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项目监理任务,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

一般小(2)型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并按照《安徽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落实建设管理各项制度。

第二十三条  重点小(2)型项目原则上应在各地收到项目资金预算之日起一年内按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建设完成,并在建设完成后一年内完成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3—2008)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并将竣工验收结果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要积极推进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水库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主体,落实管护人员和维修养护经费,建立水库长效、良性运行机制。对于完成除险加固任务的水库,因管理不善,维修养护不到位,在水库合理运行期内再次成为病险水库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合格、生产安全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将所辖县、区本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省财政厅和水利厅。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将对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及项目进度、质量、建设、管理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虚报投资完成骗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将予以追回并停止安排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