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水利(水务)局、各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六安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0号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合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4〕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皖府法秘〔2016〕2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皖水政函〔2015〕1040号)的规定规定,结合我市水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安市水利局各行政执法科室、下属各执法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裁量权,是指我局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法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等情形,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多大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理和过罚相当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选择。
(一)法律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可将行政处罚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五个裁量等级。 (一)不予处罚,是指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三)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的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限; (四)一般处罚,是指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合理幅度予以处罚; (五)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中选择较高的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最高限。 第八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有违法行为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违法情节较轻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 (六)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七)积极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侵害公共安全、危害社会稳定或造成人身伤害,且有严重后果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六)经劝告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逃避、扰乱、抗拒、妨碍执法的; (八)隐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的;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和从重情节的,应当按照情节的权重进行裁量。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依法适用两种以上处罚种类的,适用程度中等的处罚种类;适用两种处罚种类的,选择较轻的一种。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应当自行为终了之日或纠正违法行为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五条 局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办案机构应当在调查终结报告的处罚建议中,说明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提交局水政水资源科进行书面审查。 第十七条 局水政水资源科在审核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把办案机构实施裁量行为的情况作为审核的内容之一。审核认为办案机构处罚不当或者提出变更处罚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重大、复杂、疑难、违法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案件,应当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九条 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存在执法过错且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考虑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沿用省水利厅制定的《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待新标准下发或本市经济发展水平有较大变化时对标准再行细化,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六安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