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工作机制和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是指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数据化记录。
第二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审核决定、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四条 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摄录仪器,对执法的全过程进行摄录,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五条 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登记立案、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听取陈述申辩、听证等执法活动,应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过程。
第六条 执法大队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七条 对于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严格依法依规归档保存,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音像记录进行集储存,推行“一户式”集中储存,实现全面系统归案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八条 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为6个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能投诉、上访的;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其他重大、敏感情况有必要保存的。
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者案件名称及标号等主要信息。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对执法信息进行删减、修改、弄虚作假的;
(二)滥用、私用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将音像记录设备交由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声像信息的;
(四)故意毁坏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