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产建设单位: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水利部、安徽省相关规范性文件,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公开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在验收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报金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应当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以及报备申请。其中,实行承诺制或者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
二、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或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
(二)弃土弃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三)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或者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要求落实的;
(四)重要防护对象无安全稳定结论或者结论为不稳定的;
(六)存在水土流失风险隐患的;
(五)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八)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九)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期整改落实并报送整改报告的。
(十)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其他情形的。
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由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四、对报备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的,县水利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回执或证明,并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告。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出具报备回执或证明12个月内组织开展核查,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项目所在地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家参加。
联系人:余丽君(水利局213室) 电话:7356986
金寨县水利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