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政办函〔2020〕1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金寨县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7日
金寨县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小型水库运行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安徽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以及《金寨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创建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金寨县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寨县行政区域内在册的小型水库。
第三条 分类施策,有条件的区域可以实行专业化管理,不具备条件的以乡镇为单位落实管护责任。
第四条 小型水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逐库落实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小型水库所在乡镇(开发区)是水库工程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小型水库管理工作。主要工作任务是成立管护机构,配备管护人员,完善管理制度,细化管护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对辖区水库管护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等。
第五条 建立水库管护员聘任制度。水库管护员由所在乡镇(开发区)负责聘用,应相对固定。所聘人员必须责任心强、热心水利事业,原则上年龄60周岁以下、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男性人员,工作时间要有保障,熟悉工作情况,能识别基本险情。被聘人员填写《小型水库管护员聘用登记表》(见附件1),经乡镇(开发区)审查同意后,报县水利部门备案。
第六条 实行管护员培训、考核制度。县水利部门与乡镇(开发区)每年组织一次对水库管护员进行专业技术和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发放上岗证(见附件3)。乡镇(开发区)应与参加培训的持证人员签订《小型水库管护责任书》(见附件4),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续聘或辞退。
第七条 配备和完善必要的管理设施。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雨情水情测报、生态流量监控、预警系统等设施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配备必要办公设施和日常维修工具,保证常规工作开展;根据需要配备一定的防汛物资,设立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牌,保证通讯和防汛道路畅通。
第八条 实行巡视检查维护制度。各乡镇(开发区)要制定日常巡视检查、年度巡视检查、特别巡视检查和日常维护等制度,实现水库管理常态化。
管理单位要明确规定管护人员日常巡视检查的时间、工程部位、内容和要求,确定巡回检查路线和顺序,每周、每月频次;汛期高水位、冰冻期及出现影响工程安全运行情况时,应加密巡查次数,每天至少一次。每年汛期,乡镇(开发区)应组织专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跟踪督办。当水库遭遇强暴雨、大洪水、有感地震、水位骤升骤降或持续高水位等情况时,乡镇(开发区)应增派人员进行24小时值守与巡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情况紧急时,应报县水利部门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并立即向下游报警。
第九条 乡镇(开发区)应组织按规定进行水库注册登记、变更登记,依法划定管理与保护范围,制定并及时修订水库调度规程及运用计划、防洪抢险应急和大坝安全管理应急等各种预案,并按规定报批执行。
第十条 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每次巡视检查均应做好记录,并填写小型水库巡视检查记录表(见附件5)。管理单位每年11月底前做好本年度水库巡视检查维护工作总结,对全年巡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已采取的措施及工作建议等进行汇总、分析,并报县水利部门;对所有巡视检查和观测记录、图件、报告、总结及维护情况等均应按照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一库一档”。
第二章 考 核
第十一条 县水利部门负责对各乡镇(开发区)小型水库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每年二次,分汛期和非汛期。
第十二条 考核方式和内容。考核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调查访谈等方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责任主体、管护人员、管理制度、管理设施、工程实体、防汛与应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与应急管理制度、工程巡查、信息报送、日常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等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考核程序与办法。
(一)乡镇(开发区)自评。乡镇(开发区)每年要对辖区小型水库组织考核,填写考核评分细则表(附件6),提出自查自评意见汇总后,于11月底前报送至县水利部门,县水利部门对考评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二)县级考核。县水利部门每年组织对所有小型水库工程进行考核(普查或抽查),考核执行《金寨县小型水库管考核考核评分细则》(附件6),每座评分总分100分,汛期和非汛期考核各占总分值50%,各乡镇(开发区)分值为属地各水库平均分。年度考评综合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90-75分(含)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加减分。乡镇所辖小型水库年度内被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检查或暗访,发现问题并给予通报批评的,扣5分/次/座,同时所辖乡镇(开发区)年度考核总分扣2分;被县级主管部门检查或暗访,发现问题并给予通报批评的,扣2分/次/座,同时所辖乡镇(开发区)年度考核总分扣1分。乡镇(开发区)年度内在水库运行管理或防汛工作中受到市级及以上或受到县级主管部门表彰的,对乡镇年度考核总分分别加3分或2分。
第三章 资金使用及奖惩办法
第十四条 全县每年筹措和落实不低于200万元的管护经费(包括巡查管护人员补贴、工程维修养护等),用于对公益性小型水库管护经费、对兼有公益性小型水库管护的补助和对乡镇(开发区)小型水库管理工作的奖励等。
公益性小型水库管护人员补贴按照小(一)型水库8000元/人/年、小(二)型水库6000元/人/年标准补助,乡镇负责管护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及防护装备的购置;小型水库维修养护经费按照小(一)型水库12000元/座/年、小(二)型水库10000元/座/年基本标准确定。
经营性小型水库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公益性小型水库的管护标准,统一纳入全县小型水库的管理,建立专门账户,单独列支,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属乡镇(开发区)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兼有公益性质的小型水库,年度管护考核合格的,经乡镇(开发区)、县水利部门认定当年发挥公益作用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同类公益性小型水库管护费用标准的50%。
各乡镇(开发区)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管护人员名单和小型水库需维修管护的内容报送至县水利部门,县水利部门综合各小型水库考核情况,编制年度小型水库维修养护方案,报县政府核准后,下发全县小型水库管护资金计划。管护人员工资和对兼有公益性质水库的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各乡镇(开发区);维修养护资金实行打捆招标方式组织实施,结余资金实行滚动使用。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小型水库,除通报批评外,对公益性和兼有公益性的小型水库不再拨付养护和维修费用,由水库管理单位自筹,乡镇(开发区)督促执行。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前三名且为优秀的乡镇(开发区),除按标准拨付管护经费外,按照第一、二、三分别给予额外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仅用于小型水库管护方面的支出;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以上的,按标准拨付管护经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减少下一年度水利经费安排,并与乡镇年度水利综合考评结果挂钩。
第十七条 各水库管理工作因监管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因相关责任人不到位,导致水库发生险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并依照相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金寨县水利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金寨县小型水库管护员聘用登记表
2.金寨县小型水库三级责任人与专(兼)职管护人员名单
3.金寨县小型水库管护员上岗证
4.金寨县小型水库管护责任书
5.金寨县小型水库巡视检查记录表
6.金寨县小型水库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格式较大,请从下载版本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