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张**,性别:男,联系方式:150********,身份证号码:342426***********,住址:金寨县************。
经查,你未经批准,擅自在梅山镇新河村河道内违法开采河砂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物证(现场指认及卸载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勘验图等);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
本机关根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开采的河砂,卸载到金寨县董冲货运车辆卸载点(仙花停车场);2、处罚款伍仟元整。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2024年9月3日
备注: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金寨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代收机构名称:金寨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地址:红军大道与燕子河路交叉口,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描缴款识别码)。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执法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