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水罚决字〔2024〕第00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杨**,性别:男,联系方式:136*********,身份证号码:342426***************,住址:金寨县************。
经查,你未经批准,擅自在史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河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物证(当事人指认地点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勘验图等);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壹万元整。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2024年10月29日
备注: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金寨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代收机构名称:金寨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地址:红军大道与燕子河路交叉口,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描缴款识别码)。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执法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