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县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做如下要求:
一、适用范围
项目法人委托的全过程检测(或竣工检测)、监理单位委托的平行检测以及施工单位自行(委托)检测。
二、工作要求
1.在实施检测工作前。项目法人应对3家检测单位的检测合同和检测方案进行初审后,按照SL223的规定报县水利局质安站核定。质安站可以委托专家函审、召开专家咨询会等方式开展审核。检测方案应满足《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标准化手册》示例6编制大纲的要求,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定的方案开展检测。
2.在实施检测过程中。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时,检测单位也应及时视情况修订检测方案,经项目法人初审后,报县水利局质安站核定。检测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时(修订内容超过15%以上)应按规定重新报批。检测单位应根据检测方案和工程进度,合理安排检测计划。检测全过程要建立工作台账,除必要的检测报告外,留存事前、事中、事后闭环的过程影像资料。检测单位要及时反馈检测结果,有效指导各单位开展质量管理。
3.在实施检测过程后。检测单位要提供书面检测成果,竣工验收前提供正式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满足DB34/T2290—2015中第6.4章节的编制要求。检测项目和频次应当满足DB34/T2290—2015中附录A和附录B的要求。
三、工作职责
1.主管部门:县水利局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责任,对质量检测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纳入单位履约信用评价。县水利局质安站代表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职责,负责检测方案的核定工作。质安站原则上在收到检测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2.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负首要责任,在工程开工前依法确定全过程、平行检测、自行(委托)检测单位,负责督促各方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检测内容、检测依据、检测方法。指导检测单位按要求编制检测方案并初审,在工程开工前报质安站核定。每季度定期对检测单位履约情况开展检查。
3.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对各自承担的检测事项的结果负责,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依规检测行为,向委托单位提供真实、有效的检测结论,配合委托单位做好质量管理工作。主动接受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等项目管理单位的监督。
金寨县水利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