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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6329/202410-00014 信息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内容分类: 其它文件 发文日期: 2024-10-25 17:08:18
发布机构: 金寨县水利局 成文日期:
来源单位: 金寨县水利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要求的通知
文  号: 词:

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要求的通知

2024-10-25 17:08 来源:金寨县水利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县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做如下要求:

一、适用范围

项目法人委托的全过程检测(或竣工检测)、监理单位委托的平行检测以及施工单位自行(委托)检测。

二、工作要求

1在实施检测工作前。项目法人应对3家检测单位的检测合同和检测方案进行初审后,按照SL223的规定报县水利局质安站核定。质安站可以委托专家函审、召开专家咨询会等方式开展审核。检测方案应满足《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标准化手册》示例6编制大纲的要求,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定的方案开展检测。

2在实施检测过程中。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时,检测单位也应及时视情况修订检测方案,经项目法人初审后,报县水利局质安站核定。检测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时(修订内容超过15%以上)应按规定重新报批。检测单位应根据检测方案和工程进度,合理安排检测计划。检测全过程要建立工作台账,除必要的检测报告外,留存事前、事中、事后闭环的过程影像资料。检测单位要及时反馈检测结果,有效指导各单位开展质量管理。

3在实施检测过程后。检测单位要提供书面检测成果,竣工验收前提供正式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满足DB34/T22902015中第6.4章节的编制要求。检测项目和频次应当满足DB34/T22902015中附录A和附录B的要求。

三、工作职责

1主管部门:县水利局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责任质量检测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纳入单位履约信用评价。县水利局质安站代表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职责,负责检测方案的核定工作。质安站原则上在收到检测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2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负首要责任在工程开工前依法确定全过程、平行检测、自行(委托)检测单位,负责督促各方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检测内容、检测依据、检测方法。指导检测单位按要求编制检测方案并初审,在工程开工前报质安站核定。每季度定期对检测单位履约情况开展检查。

3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对各自承担的检测事项的结果负责,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依规检测行为,向委托单位提供真实、有效的检测结论,配合委托单位做好质量管理工作。主动接受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等项目管理单位的监督。

 

 

 

金寨县水利局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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