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6329/202503-00006 信息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许可目录 发文日期: 2025-03-04 15:15:08
发布机构: 金寨县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25-03-04 15:15:08
来源单位: 金寨县水利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水利局权责清单(2023年本)——行政许可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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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水利局权责清单(2023年本)——行政许可分目录

2025-03-04 15:15 来源:金寨县水利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序号 部门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县水利局 行政许可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将“水利工程建设审批”事项下放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注中说明“中央投资项目及省级、跨市的工程除外”(“水利工程建设审批”下设2个子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其中“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已由国发〔2013〕19号文件明确取消)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一)保留26项中水利部门2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复或转报决定(不予批复或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法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审批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批复的项目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内容与批复一致,若有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转报的项目跟踪掌握进展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县水利局 行政许可 河道采砂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10月21日省政府令第25号公布,2014年12月16日省政府令第258号修正)第十二条: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流、淮河干流(包括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统一管理工作。沿长江、淮河的市、县(区)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河段的管理工作。业务受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领导。其他河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
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印制。
5.《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公布,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正)第十条:从事以下采砂活动,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一)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的;(二)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采砂活动,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以外,单项工程吹填造地采砂规模为10万吨以上的,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
6.《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修正本)第八条第二款: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报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和进行初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7.《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09年6月15日省政府令第223号公布,2012年4月24日省政府令第240号修正)第七条:淮河干流安徽段(包括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河道采砂规划,由省淮河河道管理局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省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河道采砂规划,由省水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确定的跨设区的市重要河道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一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河道采砂规划,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8.《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淮河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72号)第十二条:从事淮河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以及拍卖采砂许可权所得收入。收取的河道采砂管理费以及相关收入应当全额上缴省财政,实行预算管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要求或规划的申请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应转报而未转报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查审批同意书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县水利局 行政许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纳入地方规划的新建小型水库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县水利部门技术审查,由市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要求或规划的申请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应转报而未转报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查审批同意书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县水利局 行政许可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政资〔1995〕457号公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省水利厅关于公布省级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水政〔2013〕23号),取消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其中第4项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审批。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采砂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责任: 制作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后续监督检查,确保采砂许可人严格按照采砂许可证的要求开展河道采砂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要求或规划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应转报而未转报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查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同意书的;
6.在涉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县水利局 行政许可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必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要求或规划的申请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应转报而未转报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查审批同意书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县水利局 行政许可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1年1月8日、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三章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要求或规划的申请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应转报而未转报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查审批同意书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县水利局 行政许可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1.《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发〔1988〕74号)规定“新建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必须同时建设集体避洪设施,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防汛主管部门审批,不具备避洪设施的,不予批准”。
2.蓄滞洪区属河道一部分。根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根据2017年11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十二条: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流、淮河干流(包括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统一管理工作。沿长江、淮河的市、县(区)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河段的管理工作。业务受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领导。其他河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要求或规划的申请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应转报而未转报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查审批同意书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县水利局 行政许可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要求或规划的申请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应转报而未转报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查审批同意书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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