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县水利局 | 行政裁决 |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造成经济损失的纠纷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理;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理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理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理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的; 3.因处理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理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理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