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6329/202503-00009 信息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内容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文日期: 2025-03-04 15:34:29
发布机构: 金寨县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25-03-04 15:34:29
来源单位: 金寨县水利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水利局2023年版本权责清单新增、取消、下放、承接、转变管理方式的权责清单目录
文  号: 词:

金寨县水利局2023年版本权责清单新增、取消、下放、承接、转变管理方式的权责清单目录

2025-03-04 15:34 来源:金寨县水利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部门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调整类型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职责范围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2.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皖人社秘〔2022〕230号)。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承接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职责范围内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处罚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2.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皖人社秘〔2022〕230号)。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承接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

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

对职责范围内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三种情形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处罚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皖人社秘〔2022〕230号)。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和保护区范围内,违反水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承接

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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