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各单位。
第三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行政机关应当依照第三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 除上述规定的政府信息外,部门还应当根据基本县情,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时间
各部门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政府公报;
2、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
3、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及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3、考核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条 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主动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