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简介】
案件一:李某某非法狩猎案 (2021)吉0322刑初71号
2020年12月13日至15日间,被告人李某某以猎捕麻雀为目的,在XX县孤家子镇XXXX自家院内西侧,架设粘网猎捕麻雀,捕到一只麻雀并扔掉,但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止的工具进行狩猎。
案件二:于某某非法狩猎案 (2020)辽0422刑初55号
2020年1月上旬,被告人于某某购买了一张大约15米长、1.5米宽的鸟网后,擅自将鸟网架设在自家院内并猎捕一只麻雀。后被告人将该麻雀放在自家的鸟笼内饲养,该麻雀大约二天后死亡。
2020年1月19日,XX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XX警务区民警在巡查中发现被告人于某某家的院内有架设的鸟网。涉案麻雀、作案工具鸟网被依法收缴。经鉴定,该麻雀属于辽宁省“三有”陆生野生保护动物。
案件三:江西省都昌县刘某非法狩猎案
2021年12月20日,江西省都昌县土塘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土塘镇土桥村养鸡场有人架丝网捕鸟。21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刘某投案自首。12月22日,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依法对刘某非法狩猎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刘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处理结果】
案件一:李某某非法狩猎案 (2021)吉0322刑初71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案件二:于某某非法狩猎案 (2020)辽0422刑初55号
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涉案麻雀一只依法予以追缴、作案工具鸟网一张依法予以没收。
案件三:江西省都昌县刘某非法狩猎案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案件评析】
上述案件中都涉及到刑事犯罪问题,看起来都是简单细微的行为,似乎未造成危害结果,但都被立案侦查甚至予以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犯罪理论,构成非法狩猎罪需要满足四个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存在故意,并非认识其行为属于犯罪的故意,而是存在捕猎、杀害野生动物的故意。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猎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满足以上四点则构成违法犯罪,所以上述案件中架设工具哪怕仅仅捕获了一只麻雀,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望广大公民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切勿践踏法律红线,知法懂法守法,以免遭受刑事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