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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552M/202207-00020 信息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通知
内容分类: 其它文件 发文日期: 2022-01-12 10:00:11
发布机构: 金寨县林业局 成文日期: 2022-01-12 00:00:00
来源单位: 金寨县林业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22年1月12日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  号: 金政办秘〔2022〕7号 词: 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2-01-12 10:00 作者:金寨县林业局 来源:金寨县林业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政办秘〔20227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金寨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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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3 主要任务

3.1 组织灭火行动

3.2 转移疏散人员

3.3 保护重点目标

3.4 转移重要物资

3.5 维护社会稳定

4 应急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火险预测预报

5.2 林火监测

5.3 预警

5.4 信息报告

6 应急处置和救援

6.1 分级响应

6.2 组织指挥

6.3 扑火方法

6.4 扑火安全

6.5转移安置

6.6 医疗救护

6.7 保护目标

6.8 维护治安

6.9 灾情发布

6.10 火场清理

6.11 响应终止

7 后期处理

7.1 火灾评估

7.2 工作总结

7.3 奖惩问责

8 保障措施

8.1 运输保障

8.2 队伍保障

8.3 通信保障

8.4 物资保障

8.5 资金保障

8.6 技术保障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培训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正确有序有效开展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迅速、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徽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六安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金寨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金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森林火灾、涉及跨辖区行政区域一般森林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指导协调县内一般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超出自身控制能力的森林火灾,县人民政府在省、市人民政府的指导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灾害分级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金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统一领导全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状况,成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森防指总指挥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林业副县长(常务副总指挥)、县人武部长、县公安局长担任。

县森防指成员单位有:县发改委、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科商经信局、县城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文旅体育局、县气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供电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

主要职责:研究部署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较大等级以上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县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工作;监督检查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及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森防指下设办公室,作为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由县林业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主任由县林业局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主要职责: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中央和省市县领导同志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县森防指的工作要求;分析全县森林防火形势,开展森林防灭火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县森防指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县森防指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研判发布森林火险信息和监测信息,组织实施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约谈等工作,组织较大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森林火灾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按照总指挥、副总指挥要求,做好预案启动及需要县森防指响应处置的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负责县森防指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发改委(县粮食物资局):负责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县政府批准专项规划内的县级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参与重要应急物资的协调保障;参与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县应急管理局动用指令,负责县级生活类救济物资调处供应。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加强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

县科商经信局: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按程序组织落实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负责落实免收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等政策;保障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用频安全。

县公安局:负责研究部署全县公安机关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查处森林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有关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指导各地已建经营性、公益性公墓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措施,配合做好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防范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县级森林防灭火经费预算;负责按程序下达森林防灭火补助资金,并监督使用。督促各地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落实物资储备经费、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和扑救工作所需的资金。

县交通局:负责指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运力,保障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指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事用火管理等森林防灭火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工作,防止秸秆焚烧引发森林火灾;配合做好秸秆禁烧期间森林火灾预防监督检查工作。

县文旅体育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教育与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系统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县森防指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通过全县应急广播系统及时发布预警,提醒受火灾威胁人员做好防范、转移等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指导森林火灾受伤人员救治工作。

县应急局: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等级以上及需要县森防指响应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开展实施有关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健全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牵头负责和指导森林火灾毗邻地区联防相关工作;协调指导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专业队伍建设、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森林公安开展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根据需要,可以按程序提请县森防指部署相关防火工作;承担县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森林资源确权登记和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协助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森林防火期烟花炮竹、祭祀纸钱等销售市场监管,倡导文明祭祀活动。

县城管局:负责城镇建成区公园、片林、绿地等违规用火管理;根据需要,组织人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县及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服务,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森林防灭火部门联合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系统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县森防指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通过应急广播系统开展防火宣传、及时发布预警,提醒受威胁人员做好防范、转移等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导民兵力量开展森林灭火技能训练,组织民兵力量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穿越林区的高压电缆、输配电线路的防火工作,并定期检查;组织指导因高压电缆、输配电线路引发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森林灭火技能训练和参加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县森防指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部分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 主要任务

3.1 组织灭火行动

指导协调组织扑明火、开隔离、清火线、守火场;协调解决地方政府在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3.2 转移疏散人员

指导协助组织开展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3.3 保护重点目标

指导协助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3.4 转移重要物资

指导协助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3.5 维护社会稳定

指导协助加强火灾发生地区社会治安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社会秩序稳定。

4 应急力量

4.1 力量编成

4.1.1 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县综合消防救援大队、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为第一梯队;乡镇(经济开发区)、村、国有林场、涉林旅游景区经过专业培训的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兼职森林消防队伍、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和武警部队、公安干警为第二梯队;民兵、预备役等为第三梯队;必要时可动员机关干部和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协助扑救工作,但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1.2 跨乡镇增援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县森防指可以调动本县其他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县综合消防救援大队、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等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乡镇(经济开发区)、国有林场、涉林旅游景区等经过专业培训的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兼职森林消防队伍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根据当时各地的火险等级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4.2 力量调动

4.2.1 扑火力量调动程序。当需要跨乡镇调动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兼职森林消防队伍时,由县森防指下达调动命令,由县森防指和调出地指挥员统一协调指挥。

4.2.2 民兵和预备役调动。由县人武部下达命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火险预测预报

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全县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和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并针对重点火险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发生森林火灾后,气象部门要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5.2 林火监测

对市森防指办公室反馈的林火卫星监测信息由县森防指办公室会同乡镇森防指办公室及时核查,2小时之内向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告。充分利用现有的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地面巡护系统对林区进行密切监测,形成林区全覆盖的林火监测网络。

5.3 预警

5.3.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险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个等级。

5.3.2 预警发布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适时发布禁火令。

县林业局、县应急局与县气象局会商后,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红色和橙色预警信息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

黄色和蓝色预警信息由县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5.3.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国有林场及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国有林场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野外火源管理力度,认真检查装备、物资落实情况;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县、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国有林场及有关部门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大预警信息发布力度,严格禁止森林防火区一切野外用火,县、乡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适时派出检查组,对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县、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国有林场及有关部门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红色预警响应启动和防火警示信息,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派出检查组对本地区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火经费的准备,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进入戒备状态,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应急准备。

5.4 信息报告

5.4.1 速报

一旦发现或接报火情,各乡镇(经济开发区)森防指办公室要迅速了解和掌握森林火情,第一时间向县森防指办公室报告火情和先期处置情况,并应立即召集应急、林业、森林消防队伍及时赶赴火场进行处置、研判,20分钟内将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等级、火情态势、扑救力量、有无伤亡情况、火场及周边情况、可能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等火灾情况书面材料上报县森防指办公室,必要时,应及时向受威胁和毗邻地区森防指办公室通报火情。

需向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告的火情由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

5.4.2 续报和终报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变化,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进展,乡镇森防指办公室要密切关注火情进展,持续做好火情续报,火灾处置结束后,按规定向县森防指办公室上报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需向市森防指办公室上报的火灾调查报告由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

5.4.3 乡镇森防指对辖区出现下列森林火灾应立即向县森防指报告:

1)发生在省界、县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边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2)过火面积超过1公顷的森林火灾;

3)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发生的森林火灾;

4)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5)可能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6)延烧4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7)需要县森防指协调、增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5.4.4 县森防指办公室按照《全国森林火灾统计系统》要求,做好森林火灾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乡镇森防指和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6 应急处置和救援

6.1 分级响应

火灾发生后,乡镇(经济开发区)森防指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的,由乡镇森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县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的,由县森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过火面积50公顷以上),县森防指立即向市森防指报告,提请市森防指组织指挥,并按市森防指的要求,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相关工作。

根据森林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应急处置工作设定Ⅲ级、Ⅱ级、Ⅰ级三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乡镇,相关乡镇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1.1 Ⅲ级响应

6.1.1.1响应条件

当乡镇交界地段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或其他需要由县级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形时,县森防指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6.1.1.2响应措施

向县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保持通讯联络畅通,会商调度;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指导乡镇森防指拟定扑救方案,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3)根据需要调动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县综合消防救援大队和临近乡镇应急扑救队伍增援扑火;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6.1.2 Ⅱ级响应

6.1.2.1响应条件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本案中5.4.3的情形之一时,县森防指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6.1.2.2响应措施

县森防指及时向市森防指报告,并向县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县森防指副总指挥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火灾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县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组织县森防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增派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县综合消防救援大队支援火灾扑救;

3)协调调派附近乡镇森林火灾应急扑救队伍和森林经营单位兼职扑救队伍参加火灾扑救;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救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6)协调相关媒体做好森林火灾及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1.3 Ⅰ级响应

6.1.3.1响应条件

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的森林火灾。

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的。

延烧6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1.3.2 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县森防指总指挥担任指挥,人员由县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负责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火灾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综合调度、通讯保障、交通保障、后勤保障、信息发布、专家咨询、安全保卫、医疗救护、转移安置等工作组。

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加强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根据需要,向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调派周边扑火力量支援扑火。

必要时,提请市森防指组织指挥,并按市森防指的要求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相关工作。

6.2 组织指挥

县森防指根据扑火需要,适时组成后方、前线指挥部。

6.2.1 后方指挥部:启动扑火应急预案,必须立即成立扑火后方指挥部,县森防指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的副总指挥任总指挥,林业、应急、发改、财政、公安、交通、卫生、气象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后方指挥部负责扑救力量组织、物资装备调运、医疗救护力量调配、交通安保力量调配、火情信息分析处理、火场气象服务和扑救战况分析处理及上报工作。

6.2.2前线指挥部:启动扑火应急预案,必须立即成立扑火前方指挥部,县森防指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的副总指挥任总指挥,林业、应急、公安、交通、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火灾发生地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扑火前线指挥部负责制定扑救方案、调度现场扑火力量、物资、装备;指挥现场交通和安全维护;科学、灵活运用扑火战术,安全、高效扑灭火灾;全时段掌握火情动态、扑救进展、力量物资需求等情况,并定时报告后方指挥部;组织火灾案件查处;组织清理,看守火场;组织火场验收及人员安全撤离等工作。

扑火前线指挥部下设:

1)扑救指挥组:负责火场情况侦察、扑救人员调度、扑火措施落实,火场监守、火场验收及扑救人员撤离等工作。

2)扑救队伍引导组:负责引导扑救队伍安全到达指定火场和火灾扑灭后安全撤离工作。

3)通讯信息组:负责组建火场通讯网工作,确保火场内外信息畅通,根据火场火情动态,及时上报森林火灾处置的各类情况,及时传达后方指挥部指示精神。

4)交通保障组:负责扑救物资和增援人员进行快速运输,对火场周边进行交通封控、临时管制。

5)后勤保障组:负责扑火前线所需扑火机具、油料、扑火防护装备、野外宿营装备、饮用水、食品、药品等物资装备的储备、调配工作。

6)安全保卫组: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7)救护安置组:负责伤病员救护和灾民转移安置工作。

8)专家咨询组:根据扑火进展情况、火场地形和森林资源情况、火场气象趋势等,对火情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判断,就扑火战略和阶段性扑火战术等,向扑火前线指挥部提出合理化建议。

9)案件侦查组:负责火灾案件侦查、处理工作。

10)扑火督察组:负责督察各扑火参战单位和人员执行任务情况,督办各项任务的落实。

6.2.3 指挥原则

1)统一指挥。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的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根据需要,上级指挥机构有关领导参加前线指挥部指挥,随着火情趋重,前指的级别也随着提高。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指的统一指挥。

2)逐级指挥。下级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下达命令。

3)分片指挥。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组建分片、分段扑救指挥组,担任片、段内的扑火任务。

6.3 扑火方法

6.3.1在扑火过程中,坚持安全第一,把扑火人员、受灾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努力保护居民点、重要设施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区、天然商品林等的安全。

6.3.2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严格验收;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6.3.3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原则上以县综合消防救援大队、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等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乡镇(经济开发区)、国有林场、涉林旅游景区等经过专业培训的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兼职森林消防队伍为辅;必要时可组织民兵、预备役等社会力量参加火场清理和看守。严禁动员老弱病残、妇女和中小学生参加扑火。

6.3.4在落实责任上,采取分段包干,明确责任,实行扑火、清理、看守火场责任制。

6.4 扑火安全

6.4.1开进和撤离火场过程中的安全。

1)清点人数。达到火场后,扑火队长在清点人数的基础上,要明确扑火方法和安全措施。撤离时在清点人数的基础上要检查有无伤亡情况。

2)按现场指挥人员确定的路线开进或撤离火场,不得擅自改变路线,不得个人单独行动,以防一旦遇险,无人救援。

3)夜间扑火要携带手电筒,禁止明火照明。

4)所有进入火场的扑救人员必须穿戴防护装备,不穿戴易燃化纤服装,以免灼伤。

5)明确扑救队员所乘车辆,不抢上抢下,注意队伍乘车行进中安全。

6)队伍行进在陡坡和岩石松散路段时,要防止滚石伤人。

6.4.2 扑火阶段安全。

1)接近火场时,随时注意地形变化,避开狭谷、陡坡及鞍部山脊和宽大草塘。

2)时刻注意风向、风速变化,以防被大火包围。

3)明确撤离路线,建立避火安全区。

4)扑打火头时,应从火头两翼接近火线,禁止正面直接迎火头扑打。

5)队员要明确分工,轮换上阵,要有预备队,不打过度疲劳仗,以防意外。

6)扑火队员要服从命令听指挥,不掉队,不乱冲乱打,不单独行动。

6.5转移安置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6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卫生部门组织进行救治,必要时县卫健委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7 保护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居民点、输配电设施等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受到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确保救援人员绝对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8 维护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相关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9 灾情发布

一般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防指向社会发布;较大森林火灾信息由市森防指向社会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发布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10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11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按启动响应的响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单位或部门。

7 后期处理

7.1 火灾评估

县公安机关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等情况进行调查,应急、林业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依法对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县政府提交评估报告。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由县森防指提请市森防指按相关要求给予指导。

7.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7.3 奖惩问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

8 保障措施

8.1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和携行装备实行摩托化方式运输,县、乡镇(经济开发区)和国有林场森林防火指挥车和运兵车在防火期内要保持临战状态。

8.2 队伍保障

加强专业、兼职、应急和群众性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积极建设后备扑火队伍。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县综合消防应急救援大队是森林火灾扑救的中坚力量,要不断补充新生力量,实现年轻化、专业化;各国有林场、涉林旅游景区要组建兼职森林消防队伍,负责经营范围内森林的巡护管理和初起火灾扑救;乡镇(经济开发区)要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在政府所在地周边群众中招选聘身强力壮的人员组成20-30人的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伍,承担辖区一般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同时组建以乡(镇)干部为主的森林火灾扑救预备力量;各林区村要组建由村两委干部、民兵和护林员组成的10-20人村级群众性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本村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宣传、山场巡查、火源监管和初起森林火灾的扑救。

8.3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卫星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创造条件实现高效火场通讯系统,优先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8.4 物资保障

县、乡镇(经济开发区)、国有林场、涉林旅游景区要根据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物资和装备。县级要储备100人同时使用的灭火器材;乡镇(经济开发区)要配备有1020台风力灭火机、油锯等主要设备和其他灭火器材,并建立不小于20平方米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各林区村要配备23台风力灭火机、油锯和相关的灭火器材;各国有林场、涉林旅游景区要储备30人同时使用的灭火器材和防护装备。灭火器材要经常保养、维护,适时更换、补充,确保战时使用、够用。

8.5 资金保障

森林火灾预防、扑火装备、扑火经费、扑火奖励、扑火人员补助、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和综合消防应急救援大队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纳入财政预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同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8.6 技术保障

县气象局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保障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为扑救森林火灾提供通信和网络技术保障。

县森防指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等提出咨询意见。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本案所称森林火灾是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地内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林火燃烧现象。

9.2 培训演练

县、乡镇(经济开发区)、国有林场森防指必须有计划地加强森林防灭火培训和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安全防范能力,在全社会普及森林火灾安全防范知识。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和国有林场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金寨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金政办〔201917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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