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林业局, 局机关有关处室、 有关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 处罚的随意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 办公厅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 年)》、 省政府印发《关于全省政府系统依法行政能力提升行动方案》等 要求, 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 省林业局对我局 2021 年公布的裁量基准(林法〔2021〕151 号)作了相应调整,修订 形成《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该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 5 年。《安徽省林业 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林法〔2021〕151 号) 同时废止。
安徽省林业局
2023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