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加强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扬子鳄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好扬子鳄及其栖息地,守护自然生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结合扬子鳄保护区实际,制定《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二、《办法》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安徽省自然保护区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起草过程
2019年2月,省林业局起草《办法(草案)》,并于同年6月通过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随后报省委审定。由于同年6月15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自然保护地改革方向和任务,国家林草局随后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工作。为契合中办、国办文件精神,同时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保持一致,《办法》延缓出台。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仍没有明确时间,为进一步加强扬子鳄保护区管理,2024年3月省林业局对《办法》作了修改完善,征求了省有关单位和芜湖市、宣城市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公众等意见,形成《办法(送审稿)》,并于6月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随后报省委审定。8月经省政府同意,《办法》以省林业局名义印发,自2024年9月10日起实施。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28条,分为总则、规划、保护与管理、有关责任、附则。
(一)理顺管理体制。一是扬子鳄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子鳄保护区发展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和管理扬子鳄保护区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二是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扬子鳄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扬子鳄保护区具体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三是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和共同保护机制。
(二)规范规划。一是扬子鳄保护区的撤销、调整或者改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二是扬子鳄保护区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并与林地保护利用、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发展等有关规划相衔接。
(三)明确保护与管理措施。一是应当加强日常巡护,配备专职巡护人员,强化野外繁育研究和野外放归以及救护。二是可以租赁扬子鳄保护区内的集体土地用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生态修复。三是保护区功能区分区管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四是建立健全扬子鳄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五是明确扬子鳄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
五、《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扬子鳄是我国特有珍贵、濒危物种,野生鳄仅存200条左右。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全国唯一以扬子鳄为保护对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面积最大,拥有扬子鳄数量最多,代表我国乃至世界扬子鳄保护水平,是我省乃至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名片。把野生扬子鳄保护好,是我省生态文明安徽样板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办法》保护好扬子鳄及其栖息地,是实现保护目的不可或缺的必要途径。
(二)有利于加强保护区管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是管理各种类型保护区的法规,较为原则。2011年8月17日,国家林业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加快落实自然保护区“一区一法”。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我省首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跨宣城、芜湖两市,出台《办法》对进一步明确保护区的管理责任和权限,规范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对保护区保护的工作职责,不断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有利于加强野生扬子鳄物种保护。扬子鳄保护区跨越宣城、芜湖2市,有8个独立片区,相互处于隔离状态。保护区内80%以上的土地为非国有水库、山塘、耕地、林地等,住户有约1.3万户、近5万人,人口密度较大,保护管理难度很大。扬子鳄栖息地大都被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包围,扬子鳄营穴占埂毁坝、偷食家鱼家禽、毁坏稻田秧苗,同时,农药、化肥、除草剂的使用,造成野外扬子鳄食源匮乏,保护与群众生产生活之间矛盾日益突出。出台《办法》将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协调各方力量加强扬子鳄保护。
六、《办法》亮点与创新举措
(一)坚持依法依规,全面衔接上位法与国家最新政策。根据中办、国办出台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和最近颁布实施的《安徽省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扬子鳄保护区的功能区分区管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将扬子鳄保护与落实河(湖)长制、林长制结合起来,规定地方政府应将保护区的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对保护区的重视和管理,更好统筹保护与管理。
(二)明确管理职责,突出共建共管。明确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具体管理工作,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扬子鳄保护区管理相关工作。省市层面建立健全扬子鳄保护区管理沟通协作机制,县乡层面建立健全共同保护机制,鼓励村(居)民参与扬子鳄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工作。
(三)聚焦科学务实,强化工作举措。结合实际,对巡护员选聘、扬子鳄野外繁育研究、恢复重建栖息地、野化训练和野外放归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鼓励、支持开展扬子鳄种群遗传、野外繁育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扬子鳄保护区生态系统保护先进适用技术,为促进扬子鳄自然繁育和种群复壮提供有力保障。
(四)坚持问题导向,探索解决集体土地管理权问题。明确因保护需要,可以对扬子鳄保护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采取租赁等方式用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生态环境的修复,从而保障野生扬子鳄栖息场所和栖息地质量,以便后续开展扬子鳄野外放归,加速种群复壮进程。
(五)践行新发展理念,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在扬子鳄保护区内实施生态补偿制度,重点对保护区的原住居民因保护扬子鳄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给予补偿;同时,有计划、分步骤地通过生态移民等措施,逐步减少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原住居民数量,达到切实保护扬子鳄栖息环境的目的。
七、政策解读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解读人:严付平
咨询电话:0563-3041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