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姓名 刘 某某 性别 男 出生 日期1 9 8 6 年 3 月 3 0 日 身份证号码 52018*************
工作单位 金 寨 县 古 碑 镇 和 襄 高 速 工 程 务 工 现住 址 贵 州 省 清 镇 市
被处罚人姓名 王 某某 性 别 男 出生 日 期1 9 7 8 年 1 2 月 2 5 日 身份证号码 52250**********
工作单位 金 寨 县 古 碑 镇 和 襄 高 速 工 程 务 工 现住址 贵 州 省 清 镇 市 站 街 镇 中 寨 村 五 组
被处罚人姓名 杨 某某 性别 男 出生 日期1 9 8 3 年 6 月 1 0 日 身份证号码 52250**************
工作单位 金 寨 县 古 碑 镇 和 襄 高 速 工 程 务 工 现住址 贵州省清镇市
经依法查明,2024年3月23日,你三人在青山镇三清寺附近山场使用捕 鸟网猎捕野生画眉鸟一只,并打算带回古碑镇和襄高速工地宿舍饲养,在返 回途中被青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获并移交至公安机关。经南京警院鉴定 中心鉴定,涉案的一只野生动物为鸟纲雀形目噪鹃科噪鹘属画眉(学名 Garru lax can orus),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国家二 级保护野生动物。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2017 年第46号令)的规定计算,涉案的1只野生画眉价值合计50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三人本人陈述、公安机关移交的材料等证据为 证, 你在禁猎期内未取得特许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1只国家二级 保护野生动物画眉的行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 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林法〔2023〕149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三人处以下行政处 罚:
1.没收非法猎捕的1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画眉及猎捕工具捕鸟网2 个;2.处非法猎捕1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画眉价值5000元2倍的罚款, 计10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账 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寨县林业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