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监督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根据国家及本县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局属相关单位、乡镇林业工作站、森林公安派出所、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木竹检查站)、森林消防大队。
第三条 财务管理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原则;
2、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
3、严格预算管理,实行预算控制的原则;
4、实行财务公开的原则;
5、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原则。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1、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
2、认真编制和执行预算,统筹安排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和业务开展的合理需要;
3、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
4、开展会计核算,进行财务分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加强公共财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6、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 收 入 管 理
第五条 收入是指林业局机关和基层各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有:财政预算收入、财政转移支付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林木管理没收木材变价收入、罚款收入、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六条 单位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开具财务票据,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应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三、 支 出 管 理
第七条 经费支出管理及审批
实行“统一预算管理,统一财务制度,资金分块核算,经费包干使用”的管理办法,严格财务审批报帐管理。各项经费支出必须按照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1、局机关经费管理和财务审批。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支出单据要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并附必要的派遣单、派车单、派餐单、审批报告,由计财科、纪检组长审核,1000元以内的(含1000元)开支由分管财务副局长按规定审批报销,1000元以上的开支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报销。各项支出应遵循真实、合理、合法的原则,财务审核时发现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齐的单据凭证,坚决予以退回,不予报销。
2、局属有关单位及基层站、所、队经费支出管理和财务审批。
森林公安局(含森林派出所)、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含执法中队、检查站)、各乡镇林业站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建帐,经费包干,支出由分管局长审批。所发生的支出,由经办人员、站所队长签字,经财务、纪检组长审核后,分管局长审批报销,单位报帐员进行报帐。因育林基金零征收引起的经费减收,将视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并依据过去育林基金征收基数等因素给予适当经费补贴。
3、林业专项资金审批。林业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按照金林[2015]60号《金寨县林业局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八条 差旅费支出管理
1、工作人员因公县内出差必须由分管领导批准,因公县外出差必须由局长批准,出差人员要按考勤规定向局办公室报备以便于考勤管理。出差返回后在10个工作日内填好差旅费报销单并附出差派遣单(或出差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2、差旅费补助标准。根据县财政局关于修订《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事[2016]49号)规定,住宿费标准:县内200元以内,县外350元以内。伙食补助费标准:县内补助40元(凭伙食费交款凭证报销),市内县外补助60元,市外省内补助90元。
3、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因公参加培训,由会议举办单位及培训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或已收取食宿费用由单位报销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往返途中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4、市内交通补助费标准:到省外和合肥市出差,每人每天80元;到省内县外(不含合肥市)出差,每人每天60元;乡镇工作人员到县城城区出差,每人每天30元;到乡镇出差,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5、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或县公务用车服务平台)派车的,单位不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九条 公务车辆费用管理
1、车辆加油一律使用加油卡,办公室专人负责登记,定期核销,出差途中公务车的过路费、停车费,据实审核报销。
2、车辆维修与保养。实行先报告后维修的原则,驾驶员提前申请,经办公室主任检查鉴定,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维修。修理费在1000元以内的(含1000元)由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1000元以上的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修理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参与核价,费用由办公室会同驾驶员结算。车辆外出途中出现故障急需修理的,经随车领导同意后方可维修,修理费经随车领导签证后凭原始发票报销。
3、全年未发生任何车辆事故的,单位奖励驾驶员安全奖1200元。
第十条 公务接待管理
1、公务接待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不突破县纪委下达的公务接待费总额控制数。接待对象主要是上级来人、兄弟县市来人及交流联系工作来人,严禁同城吃请招待。
2、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承办,对口接待。公务接待用餐严格执行派餐单制度,一律实行实名登记,填制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公务接待(就餐)呈报表》,呈局长审批。坚持先派餐后招待,特殊情况必须在一周内报经领导同意,补签派餐单,完善审批手续。
3、公务接待用餐实行限额控制,具体上限标准为:中餐300元/桌、晚餐500元/桌(不含酒水)。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县、区单位来人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4、公务接待费用必须“次清次结”,严格执行公务卡消费规定,按照“四单合一”要求进行报销(四单指:来人公函或电话记录、派餐单、菜单、发票及POS机小票)。局机关公务接待费用由经办人员和分管领导签字、财务和纪检组长审核、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5、会议用餐由承办科室凭会议通知文件提出报告,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局长审批。会议用餐的结算必须附有会议通知、会议报到簿、会议经费预算批件,按程序审核审批报销。
6、招商引资工作中公务接待按招商引资接待制度规定执行。
7、公务接待、会议费按照县相关规定和要求实行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办公用品的购置与管理。购置零星办公用品由办公室列出采购明细清单和预算,经分管局长同意,报局长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由办公室统一采购,专人保管,登记发放。购置大型办公设备,实行政府采购,按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机关文印费用管理执行政府采购价,做好文印清单记录。一次性费用达2000元以上的必须先书面报告,分管局长审核,局长批准后方可实施,费用按审批程序办理报销。
第十三条 职工教育培训费用管理。林业局统一安排的岗位培训、业务学习及考察,参会人员经分管领导同意、报经局长审批。上级部门安排的赴外地学习考察,需经局长同意后报分管县长和县纪委审查审批后方可参加,相关费用及时按规定标准审批报销。未经领导批准或自行参加的学习、职称考试、自学考试等不得报销差旅费及相关的费用。
第十四条 其他专项支出管理。专项支出均采取事前报告制,经办人做好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待事项完成后,按程序审批报销。
第十五条 实行财务定期分析、公开。局计财科按月提供本系统收入、支出情况报表,做好财务分析,提请局领导研究并适时公开财务状况。
四、财务核算报帐管理
第十六条 基层单位财务实行报帐制管理,财务由林业局计财科统一管理,单独建帐,独立核算。各基层单位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本单位收入和支出的报账、票据领取和核销业务。发生费用要及时报帐,做到月清月报。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含中队)财务由执法大队管理,局计财科进行监管,各执法中队按制度规定的程序审批报帐。
第十七条 基层站所队人员的财政工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财政拨付部分)实行统一发放、缴纳、核算。其他福利参照林业局有关标准执行,各基层站、所、队不得巧立名目发放各种奖金津贴。
第十八条 各报账单位应按年初部门预算核定的支出项目计划执行,无特殊情况不作调整,确需调整计划的,必须上报调整计划报告,报林业局批准后执行。本着“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各单位应积极做好增收节支,保证收支平衡。
五、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与管理
1、固定资产购置。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及用款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经领导审批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手续。
2、固定资产登记。对购置和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及捐赠的资产,由申报单位进行验收;建筑安装工程应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计财科对资产进行登记,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3、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局计财科根据验收单、销售发票填制“固定资产交付使用表”,由经办人、领用人、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签字,交付有关单位使用。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各科室和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局计财科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的清理。干部职工人事变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4、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和变卖。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和变卖,由申请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计财科要及时做好销账、变卖收入入账工作。
本制度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林业局原制定的有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