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名称 河南君本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410300MA9FM3UW8T
法定代表人 高** 职务 /
单位地址 濮阳市任丘路与文明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南清华苑西区六号楼二单元6号
你单位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已由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金检刑不诉〔2024〕145号)对你单位作出决定不起诉,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1月2日对本机关送达《检察意见书》(金检刑行意〔2025〕2号)建议本机关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3月至5月,在金寨县汤家汇镇、关庙乡境内从事钼矿勘探工作,因勘探作业运输勘探设备需要,在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汤家汇镇、关庙乡境内开挖林地修建道路。经鉴定,你单位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公益林林地土层轻度损毁0.996亩,公益林林地土层严重损毁6.5565亩;造成商品林林地土层轻度损毁2.841亩,商品林林地土层严重损毁16.932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已由金寨县人民检察院认定属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799954元2.1倍的罚款,计1679903.4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金寨农商行 银行(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寨县林业局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