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现住址 /
被处罚单位名称 安徽省天堂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341524764790145W(1-1)
法定代表人 汪** 职务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天堂寨风景区
经依法查明,2024年12月27日,因你单位对“崩塌落石区域治理项目”施工人员携带火种管控不力以及在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职责时出现管理空挡,且未及时发现景区内发生的火情,致使景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得到扑救产生蔓延,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过火面积1.858公顷。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鉴定意见、金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火灾情况的报告、森林火灾现场现状图片等证据为证,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及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森林防火部分,编号第49)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40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金寨农商行 银行(收款单位:金寨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寨县林业局
2025年1月21日